據了解,2021年5月22日11時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劉(男,1989出生,理發師)安全駕駛遼B63NE6灰黑色轎車沿鐘山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勞動公園南門人民銀行走廊人行橫道處。在撞傷多名路人後,他再次前往吳輝路與解放路交叉口追尾了壹起箱式事故。13左右,劉被警方抓獲。
根據警方通報,其中4人現場死亡,3人由120送醫院救治,1經救治無效死亡。後來他們三個獨立去大醫院治療。現傷員病情穩定,已接受進壹步治療。本案中,* * *導致五死五傷。而且據了解,在這次安全事故中死亡的5人中,至少有2人是家屬。
看到這組傷亡數據後,大家都強烈惋惜,並向遇難者親屬表示慰問。然而,讓人十分氣憤的是,根據大連市公安局副局劉海東的通報,大連汽車肇事逃逸案的肇事者劉,因未能接受投資,失去自信,導致對社會個人的報復。
之前大連也發生過類似的倒黴事。壹個年輕人因為炒比特幣,巨虧2000多萬。起初,他暗殺了自己三歲的女兒,然後拋屍,和妻子壹起跳入河中。這裏的兩個案例,越來越多的人成為了自己投資失敗的笑柄,毀了自己也毀了別人。確實是數不勝數。很多人表示大連撞車司機劉被判死刑,那麽應該怎麽判?
據了解,經檢測評估,犯罪嫌疑人劉某無醉酒駕駛、服用精神藥品及精神病史。他作案時頭腦清醒,思路清晰,選擇作案地址的目標明確。現階段,犯罪嫌疑人劉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部門依法行政拘留。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所要求的實際犯罪。本罪是對社會發展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違法犯罪,即個人采用與放火、通水、爆炸、推銷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因素有很大區別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信息安全的行為。
據相關刑事辯護律師介紹,本案嫌疑人在綠燈下撞了壹名正常行駛的不尋常路人,然後肇事逃逸。與放火、爆炸、突水、推銷危險化學品等危險方法壹樣,犯罪嫌疑人不偏不倚,有足夠的異常危害信息安全,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此外,在《刑法》第115條中,要求這種個人行為“致人傷殘、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左右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死緩。
雖然大連肇事者劉到底會受到怎樣的酷刑還沒有定論,但我也期待屆時能給受害者壹個交待。最後,請大家註意道路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規,把安全放在第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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