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龍自20265438年8月至2021年2月底在內蒙古阿拉善右旗公安局、阿拉善右旗人民檢察院、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三個階段被取保候審。直到庭審,被害人家屬和其他被害人都沒有得到賠償,也沒有給肇事司機出具諒解書。”
張學松說,他終於聽到了刑事審判結果:被告人郭×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鄂爾多斯監獄服刑。由於我們作為被害人家屬和其他被害人(個人民事起訴),沒有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正在向檢察機關提出量刑異議,壹有新的結果,我們會告訴所有的朋友。"
事故是壹輛夜間行駛的車輛在野外路上撞上了壹只駱駝,造成車內人員傷亡。從案件事實來看,明顯屬於三年內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範圍。為什麽這個案子是壹年而不是兩三年?沒有看到裁判的具體原因,我們無法判斷是否太輕。
另外,三年以內的交通肇事罪,如果能及時賠償,壹般會判緩刑。這個案子雖然只判壹年,但是如果判實刑的話,確實符合不賠償不諒解的特點。
根據之前的報道,於月仙在拍攝過程中發生了事故,司機也是請她拍攝的公司員工。按說,公司也應該對這樣的賠償負責。案件為什麽沒有及時得到賠償?是公司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還是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壹致?
於月仙的丈夫發文稱,受害人在沒有獲得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估計刑事案件結束後,應該會再對司機和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這個問題可能在那種情況下得到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