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範圍: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3、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的案件;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案件;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案件;6、因身體遭受嚴重損害請求賠償的案件;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案件;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案件;9、因刑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而請求法律咨詢、代理、辯護的;10、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人員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壹條: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八)請求環境汙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壹)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壹條: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
法律援助機構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可以通過信息***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
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條: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於下列人員之壹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壹)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
(二)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