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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和法院執行局的區別和任務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是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第壹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權文書和物品;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執行上級法院指定的案件,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辦理委托和受委托案件的有關事宜,監督、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執行庭是法院設立的負責執行法律文書的機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和刑事案件的財產執行。

目前,基層人民法院大多設有執行庭,由壹名庭長、若幹名副庭長和執行員組成,並配備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法院不僅負責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還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生效的仲裁裁決等。

有以下不同之處:

1,不同功能

執行局的主要職責是執行我院第壹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法院處理民事案件中判決和命令的執行,以及刑事案件中財產部分的執行。

2.不同的權限

執行委員會的權力高於執行局。

擴展數據:

法院執行局的職能:

(1)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二)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文書;

(三)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四)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予以拘留、罰款。

強制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法院執行局的接受範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百度百科-法院執行局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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