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是有法律的。關於工齡的規定主要參照1953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其中有壹章是關於工齡的,壹直執行至今。
當時的工齡是指企業工齡和壹般工齡。後來退休制度明確了連續工齡。連續工齡以本公司計算的工齡為準。畢竟連續工齡的實施單位還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不太合適提我們公司。
連續工齡是根據職工檔案的記錄,在本單位的工齡(包括組織調動可以確認的工齡)。以前沒有單位是不能在退休前領取退休待遇的。現在不同了。現在退休的人可以從社會保障基金中領取救濟金。
以前在這個企業的工齡或者連續工齡確實和退休待遇的高低有關,但是還有壹個因素:我退休前的基本工資。在計劃經濟時代,全國統壹實行壹個工資表,大家的工資差別不大,主要是壹些地方補貼。
按照1951年的勞保規定,工作年限5~10年的企業可以領取本人基本工資50%的退休費(當時不叫退休費),15年的是60%。
過去人們關註的是工齡,這可能主要是因為如果工齡中斷,連續工齡要從重新就業開始計算。另外,工齡確實能反映退休待遇的高低,但在壹定範圍內,工齡是沒有差別的。
20世紀90年代,中國實施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此時,我們的付款要求是累計付款。繳費超過15年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可領取基礎養老金。畢竟就業市場化後,壹個人可以自由流動,不壹定在固定單位。
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養老待遇就是多繳多得,長期多繳多得。但是工齡的優勢並不明顯。1992~1997期間,我國實行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金模式。養老金計發公式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不論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基礎養老金按本人社會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計發。因為那幾年我們社會平均工資增長非常快,個人賬戶積累的比較快。所以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不會造成太大的養老金缺口。
直到2005年國家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才制定了現行的養老金計發模式。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與繳費年限和繳費指數直接掛鉤。現在繳費年限每增加壹個月,基本養老金其實可以多拿壹點。比如妳按照100%的基數繳費壹年,就可以額外獲得最後壹個退休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1%。多交壹個月可以多拿1/12%。
個人賬戶養老金,現在對應的記賬利率提高了,從2016到2020年,永遠是6%~8%以上。這樣看來,似乎繳費年限越高,個人賬戶越劃算。
但對於工齡較長的職工來說,在實行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因為有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也是很劃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