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明確執業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和證券監管機構關於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為有價證券的發行、上市或交易以及相關業務提供的法律服務,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應當由律師承辦的其他證券法律業務。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接受律師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五條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自覺遵守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誠實守信,審慎嚴謹,勤勉盡責。
第六條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在受委托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委托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具備為委托人提供相應服務的專業能力,包括必備的法律專業素質和公司運作、財務會計、金融證券等方面的基礎知識。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證券法律業務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備證券法律服務專業能力的人員辦理。律師助理不得獨立承辦證券法律業務,但可以協助律師完成相關的輔助工作。
第九條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辦具體業務,以使法律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專業化要求和律師行業慣例。
第十條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堅持其獨立性,在受托範圍內依法履行其職責,不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影響和幹預。
第十壹條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始終堅持誠實守信原則,並應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建議或協助委托人從事違法活動或實施虛構事實的行為,但對於委托人要求解決的法律問題,可以協助委托人進行法律分析並提出合法的解決方案; 2. 對於委托人要求提供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的服務,應當拒絕並向委托人說明情況; 3. 不得協助或誘導委托人弄虛作假,偽造、變造文件資料,更不得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虛作假,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 4. 不得向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機構提供律師經合理謹慎判斷懷疑是偽造或虛假的文件資料; 5. 不得協助任何機構和人員實施與證券業務有關的違法行為。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協助或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不得協助或支持委托人披露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遺漏重要信息或作虛假陳述。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或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或委托人同意之外,律師及其輔助人員對於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四條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與保薦人、主承銷商、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密切配合,通過專業分工協作和充分的業務溝通,***同保障受托證券法律業務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律師不得以與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範相違背的方式對證券監管機構人員施加影響。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法律文件制作內部審核制度,以及有關證券法律業務內部質量保障和風險控制的其他制度。
第十七條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就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在工作中獲取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律師應當對其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重要的往來電子郵件和電子版的法律文件進行保存和書面備份。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業務檔案保管制度,以確保證券法律業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證券法律業務檔案從項目完成之日起應當至少保存十年,律師事務所發生合並、分立、註銷以及承辦律師調離等情況時,正在辦理的證券法律業務及已經辦理完結的證券法律業務檔案應當按照律師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作出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