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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各位律師:壹個親戚在工廠上班時被壓掉了食指,請問該定幾傷傷殘,應有多少賠償費。

動者工傷後該不該賠付、如何賠付,壹直是困擾勞動者的壹個現實問題。2007年,長治市某煤礦礦工張文忠在壹次井下作業時不慎被砸傷,由於企業事先給所有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院采取墊付的方式對他實施了及時全面的治療,張文忠從工傷保險中心報銷了36000多元的醫藥費。而某電廠職工李明去年3月因公負傷,因未能與公司就工傷賠償問題達成壹致,近期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卻被告知已超過認定期限。像李明這樣遭遇工傷事故,由於缺乏這方面的相關知識而錯過了維權時機的例子並不少見。

遭遇工傷 莫入維權誤區

近年來,在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由於各種原因,各類工傷事故頻繁發生。遭遇工傷事故,是勞動者的不幸,只有依法維權,勞動者受到傷害的身心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和慰藉。然而,現實生活中,不少工傷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或因方方面面的顧慮,步入了維權誤區,應得的賠償未能兌現,應得的利益化為烏有。

誤區壹 遭遇工傷誤以為不是工傷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時許,某公司職工王某加班後騎摩托車回家,行駛至離家不遠的壹條街道時,與壹貨車相撞,致七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然而,由於貨車駕駛員肇事後逃逸,王某的賠償款壹直沒有著落。王某覺得發生交通事故時,自己既不在工作場所內,也不在工作時間內,與工傷挨不上邊,便沒有申請工傷認定。2007年9月,經過普法教育,王某認識到自己的情況可能屬於工傷,急忙申請,但為時已晚,因已過申請時效,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受理。

點評:《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壹)在工作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誤區二 壹味妥協放棄應得的賠償

案例:李榮2007年4月進入廣東壹企業打工,上班才壹個星期,就出了事。他在往機器中添加水泥時,不小心將水泥袋子掉進了機器中,他迅速用手撈袋子,結果袋子沒撈上來,右手手指反被機器“吞”掉了3個。出院後,李榮身無分文,經人指點,他向單位提出10萬元賠償,單位領導表示,如果願意協商了結,可以補償2萬余元的醫療費用。聽說工傷索賠異常艱難,李榮思來想去同意了。後來,李榮聽說壹個因工傷失去2個手指的老鄉通過勞動仲裁獲得了6萬元工傷補償,才發覺自己吃了大虧。

點評:《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分十個等級。勞動者因工受傷造成勞動功能障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傷殘補助金。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

誤區三 認定工傷就把侵權賠償忘

案例:王林是壹名公司員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致殘。王林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獲得了工傷保險補償。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後,王林不知道還可以向出租車公司請求侵權賠償,直到2007年8月,經人提醒,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然而,因過了訴訟時效,其請求最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點評:工傷與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工傷保險補償關系,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工傷保險補償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樣,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無關。因此,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所以,遭遇工傷事故,要想不入維權誤區,壹要多學多問,聽聽相關專業人員的意見;二要敢於維權,切莫患得患失,只有理直氣壯地拿起法律武器,自身的合法權益才可能得到切實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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