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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券可以當發票用嗎?

山東省菏澤市國家稅務局12366咨詢師小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消費者做了如下解答。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直接征收方式銷售貨物的當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主張銷售額的證據、將提單交給買方。商品預售的當天就是商品發出的當天。妳公司購買的購物券是在超市預付的,與直接付款結算的“提貨單”不同。直接付款結算的“提貨單”明確註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和金額。貴司出具的購物券只註明固定金額,沒有註明所購商品的名稱、數量和單價。它可以在超市買任何商品,發貨時間可以是壹個月,也可以是兩個月,除非合同規定不會過期。由此可見,貴公司出具的購物憑證只能作為超市預付款的合同,不能作為直接付款結算的“提貨單”。2.《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壹條規定:“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而超市在銷售購物券時,預收銷售款時,並不清楚具體銷售的商品種類,具體的銷售行為也沒有發生,也就是說當時並沒有發生業務。3.綜上,超市是有問題的,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屬於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超市不向使用購物券的消費者開具發票。如果購買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想退貨,超市不退貨,就沒有法律依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費者主張的權利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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