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如何合理避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修訂)》第六條第五款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是指個人股東因股權轉讓取得的利潤,或者僅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者折價轉讓,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此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轉讓股份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因此,在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納個人所得稅。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征稅的特殊情況。1994、1996、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1996年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股票轉讓所得繼續暫免征收的通知》。1.防止重復征稅:先增資後轉,避免重復征稅。二、增加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成本是常見的金融操作。第三,拿第壹個上市來說。通過股份轉讓後的方式避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股份轉讓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股份轉讓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6、《關於個人轉讓股份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確認上市公司轉讓股份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對於大企業的自然人股東來說是壹個非常好的方式,不僅可以融資,還可以融資。 第四,不能簽陰陽合同避稅,法律風險很大。根據《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2009〕285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低價轉讓等,)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權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進行核定”。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其實也是壹種偷稅漏稅,可能會導致民事訴訟、行政處罰,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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