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罪是指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在審判中為被告辯護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調查過程中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投訴、指控;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調查機關了解嫌疑人的指控和案件。《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壹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十二條: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壹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並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非法言詞證據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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