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接受某某市某某區法律援助處的指派,由我擔任涉嫌故意傷害罪壹案的辯護人。開庭前辯護人認真研讀了起訴書,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了解,結合今天的庭審事實,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構成搶劫罪的定性沒有異議。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對被告人吳某某應當判處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理由如下。
壹、被告人吳某某涉嫌搶劫罪,但有立功表現。
公訴機關提交的材料中,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葉某興《到案經過》顯示“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向我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知道在逃嫌疑犯葉某某(葉某興筆誤——辯護人)的住所,能帶公安機關去抓獲在逃的葉某某,2015年7月16日吳某某帶著偵查員前往某某某某村葉某某住所將在逃的葉某某抓獲。我所偵查員將葉某某帶回派出所審訊,葉某興供述夥同阿誌、吳某某搶劫的犯罪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五、關於“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規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壹,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於《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被告人吳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葉某興,根據本司法解釋應當認定為立功。
二、被告人吳某某有從輕或減輕情節,可以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告人屬於未成年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某出生於1998年4月30日,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粵高法發〔2014〕14號)“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的規定“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這說明被告人可以減少基準刑10-50%。
2、被告人有立功情節與坦白情節,理應從輕處罰。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的規定“14.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節,確定從寬的幅度。(1)壹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O%以下;”,“15.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如實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被告人既有立功情節,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應當減少基準刑40%以下。
3、被告人屬於初犯,且系***同犯罪中搶劫親屬財產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屬於初犯,沒有犯罪前科,可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七、關於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規定“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夥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屬於曾金權夥同他人搶劫自己奶奶財產的同案犯,雖然可以定性為搶劫罪,但社會危害程度顯然與普通搶劫罪要輕,請求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我國《刑法》對搶劫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告人屬於未成年人且具有立功、坦白、當庭認罪、初犯、搶劫親屬財產的***同犯罪等從輕情節,因此完全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量刑。
三、被告人吳某某應當判處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法釋〔2006〕1號)第十壹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說明對於少年犯罪以判處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為壹般原則,以判處實際徒刑為例外。
《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壹)初次犯罪;(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而且其父母在某某工作居住,具備監護、幫教條件,應當宣告緩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自願悔罪認罪,而且不具有再犯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又系誤入歧途的少年,請求法院判處緩刑。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鑒於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立功表現,應當免於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某某對構成搶劫罪,當庭自願認罪,且系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又有立功情節,建議法庭對被告人作出從輕處理。法理無外乎人情,建議貴院從對被告人的改造與幫助出發,判處被告人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