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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是多少,量刑標準

廣東東莞的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分別是2萬元、4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十壹條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壹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2006年8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侵占、受賄、挪用資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06]297號):將全省分為兩類地區,壹類地區為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中山、東莞、江門市及其所轄市、縣、區。壹類地區:2萬元數額較大為;40萬元為數額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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