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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嗎

壹、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條是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壹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壹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二、工程分包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書(工程糾紛)

原告:xxx,男,漢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玉皇莊,身份證號,聯系電話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該公司董事長,電話

被告: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法定代表人俞某麗,系該公司總經理,電話

案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以北京佳業門窗有限公司(下稱“佳業”)的名義與被告巴中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築”)簽訂建築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承包“中華硯臺園”(館)工程(該項目位於豐臺區長辛店射擊場路)的門窗制作、安裝等的勞務分包工程。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每平米480元(不加裝飾格條)和每平米540元(加裝飾格條),按門窗實際面積計算總價款;支付方式為門窗成品運到工地現場初步驗收合格後支付當次成品價值的50%的費用,安裝完畢驗收後再支付當次成品價值的30%的費用,待工程全部竣工後經五方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支付完所完成工程量的所有工程款;門窗工程確保在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竣工;保修金為全部工程量的總人工費的1%的費用,工程竣工後壹年(2013年3月—2014年3月)內壹次性支付。

合同簽訂後,原告積極組織施工,並按期完成所有的門窗工程,所有門窗經五方驗收合格並於2013年3月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和實際面積,建築應該支付原告工程款564,408元,但其支付310,000元後以建設單位江蘇紙業有限公司(下稱“紙業”)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與原告進行工程結算、付款。至今,建築拖欠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原告認為,建築作為總包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紙業作為建設方應在其拖欠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並依據合同法、民訴法等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全部訴請。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關於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有明確的解釋,在刑事訴訟法的第2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那麽就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問題是按照不動產相關的糾紛確定管轄,對於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糾紛案件是不包含在內的,那麽對於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是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者是簽訂的合同履行的地方進行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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