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即使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仍然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偵查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不能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即使嫌疑人不承認,仍然需要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質。因此,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承認犯罪行為,並能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其犯罪,仍然可以定罪。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則不予定罪量刑。關鍵取決於其他證據。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爭取減輕或免除處罰,建議盡快委托律師在“黃金解救期”到看守所會見,介入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爭取取保候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情況很少。最常見的情況是,嫌疑人只有在發現法庭掌握了自己犯罪的證據,自己辯護沒有希望的情況下,才會認罪。我國是法治國家,尤其是司法制度。證據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如果犯罪分子不承認犯罪事實,他們會收集證據,刑偵機關也會調查取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