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以,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有兩個幅度,壹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達到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 (壹)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想找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推薦使用下方刑事辯護律師查詢系統,將為您篩選適合您需求的資深口碑律師,方便快速選豎段迅擇。
二、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的"開設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