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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的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壹是刑事案件立案前,證人的詢問筆錄是否作為證據使用。

證人的訊問筆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前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案件中的證據類型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害的物體、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等可能揭露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是客觀的,容易驗證。它不僅廣泛應用於證明活動中,而且在其他證據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書面證明

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記錄其內容,反映其思想。書證通常用文字表達,但也可以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常用工具是紙和筆,但不限於此。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用筆錄固定下來;辦案人員同意證人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或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情況。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被害人的,其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也就是俗稱的“表白”。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6.評估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鑒定的專業性問題非常廣泛,如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7.勘驗和檢查記錄

(1)檢查記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在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進行調查、檢查時所作的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圖紙、照片、錄像、模型等材料。

(2)檢查記錄

檢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對其進行檢查、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錄。

8.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誌之壹。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勘驗筆錄、勘驗、鑒定、偵查實驗等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所以刑事立案前詢問證人的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如果讀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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