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
任何時候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1.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城墻外側和歷史建築保護點50米範圍內;
2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消防重點單位及其圍墻外側100米以內;
3.重要軍事設施位置和圍墻外側50米以內;
4.歷史文化名城臨海的風景名勝區和絕對保護區;
5 .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6 .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院及其圍墻外側50米以內;
7 .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8 .森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域;
9 .商品交易市場及其外圍50米範圍內;
10.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禁止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燃放單支內徑30毫米以上、單次藥量25克以上、總藥量1200克以上的砸炮、拉炮、砸炮、禮花、小禮花、摩擦、煙霧、內桶式組合禮花。
每年公歷3月29日至4月13日為全市森林禁火期,全市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臨海歷史城區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護範圍,歷史城區範圍內任何時候都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每年農歷正月十七至十二月二十四日,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
嚴禁向煙花零售點和個人銷售單支內徑大於30mm、單劑大於25g、總劑量大於1200mg的煙花、小禮花、摩擦、發煙、內筒組合煙花。
每年公歷3月29日至4月13日為全市森林禁火期,全市範圍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每年農歷正月十七至十二月二十四日,古城街、大洋街、江南街、大田街、邵家渡街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三、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宣傳、供銷、教育、交通、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其所屬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和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切實負起責任,協助做好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人遵守本通告。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輿論監督。
四、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監察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罰或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違反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予以行政拘留;
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將被禁止;
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黨員幹部及其直系親屬,將被追究責任;
單位職工因教育管理不善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負責人應當檢討並在媒體上曝光;
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將被追究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並積極向煙花爆竹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登記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將依法嚴懲。舉報電話:110、85161166、85175055、8589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