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臺跑路,經營者沒有參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普通經營者只是工作,不知道公司的真實運作和資金流向。平臺依法經營,在經營過程中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平臺不觸犯刑法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平臺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經營者知道平臺違法,跑路就參與其中,也知道法律違法。這是要負壹定刑事責任的。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由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經營者與公司高層涉及犯罪,知法犯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投資人在投資之前,要詳細了解要投資的平臺,不要被高額的利息和各種所謂的安全保障所迷惑。他們要盡量選擇信譽好、行業排名高的平臺,分散投資,密切關註平臺的情況。壹旦發現異常,他們要及時撤出。如果平臺跑路,他們要保留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擴展數據
針對p2p跑路采取的措施
壹是在征信系統建立P2P平臺管理者黑名單,對有金融犯罪記錄者采取限制入境措施,對進入黑名單者限制乘坐火車、飛機等公共服務,出境時繳納壹定保證金。
其次,通過統計全國所有P2P平臺的從業人員和平臺數據,形成P2P大數據系統,實時檢測P2P平臺,對於有問題的平臺可以及時控制責任人和查封相關涉案資產;
三是對當前跑路事件從嚴從重處理,加強對提現困難平臺的監控,收集數據調查是否存在犯罪,消除隱患;
第四,加強P2P宣傳管理,禁止虛假誇大宣傳,提高P2P準入門檻,禁止利用虛假背景欺騙民眾。我是平臺的受害者,對方領導是政法畢業生,對法律研究很深,不斷利用法律漏洞拖延時間,不跑路不配合,還虛假宣傳拖延經偵。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加強對P2P平臺的實時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