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為辯護人,民事訴訟為代理人辯護與代理的比較 (壹)相同之處。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 權利和義務 ,以及壹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 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誌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 免除刑事責任 ;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