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精通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並有能力調查案件。此外,律師也養成了從法律角度思考的習慣。他們可以將面前的具體案件與法律規範適當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某些客觀和有說服力的主張,並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
二、律師根據其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還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組織有利於其委托人的論據和證據材料,並以邏輯嚴謹和完整的方式進行辯論,這種辯論不壹定與律師自身所持的信念或好惡直接相關。
三、律師熟悉法律實踐,尤其是與訴訟有關的實際問題。要成為壹名優秀的律師,壹個人經常要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並逐步掌握各種程序技巧。這不僅是知識的問題,也是經驗和技能的問題。這顯然是雙方沒有的。
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聯系來看,當事人本身是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往往只能從主觀的角度來看待訴訟,而律師可以保持壹定的距離,客觀冷靜地把握情況,因為案件本質上是別人的問題。
擴展資料:
1、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2、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3、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4、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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