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會見後能不能告訴家屬案情?
部分可以告知,涉及案情秘密的不可以告知。 律師會見後應當將會見情況、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實告知家屬,但涉及案情秘密的不可以告知。 不能告訴案情不代表著可以不告訴委托人案件進展; 按照正當程序,案件每進展壹步都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例如案件在哪個階段、何時應當進入下壹個階段、何時開庭等等。 通常情況下,委托人委托律師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會與委托人進行溝通,但僅限於必要事項,並非所有案情必須告知委托人,而且部分案情在偵查期間可能因案情需要保密的,是不能告知委托人的。 但是偵查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偵查結束後公訴階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有關證據。 刑事案件主要分三個階段進行: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階段律師會見起到的作用不同。二、在不同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了解到最真實的案情。 2.通過會見直接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通過會見可以了解到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並最終確定調查取證的重點。 4.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書。 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在審查起訴階段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訴意見書》所述事實有出入的,辯護律師要詢問清楚,即使是細節上的出入。 2.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人證、物證和證據線索。 3.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義務。如,在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其訊問時,其自己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自我辯護的權利,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申訴的權利等。 4.詢問案件有關情況。詢問其已被羈押的期限、辦案人員對其是否有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違行為、隨案有無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等。 在審判階段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律師在會見被告人之前已詳細審閱過全部案卷,總結案件的疑點、難點,找到辯護的關鍵所在,然後再帶著策略去找自己的當事人。 2.聽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進壹步根據閱卷情況與被告人進行徹底溝通,核對案件事實,對全案不符合邏輯的環節進行有效過濾。 3.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給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見。 4.向被告人詳細告知庭審過程。 5.向被告人傳授庭審技巧。 6.向被告人傳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辯護。 7.再次詢問和核對有關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8.再次詢問被告人有無新的證據和證據線索。 9.詢問被告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10.如果被告人確實沒有犯罪,鼓勵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個“認罪態度不好的罪名”。 11.給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幫助。 在不同的案件的階段,律師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偵查階段主要是了解真實的情況才能幫助當事人,在審查階段主要的是核對相關的信息是否真實,在審判的階段主要是詢問當事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