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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妳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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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固定證據和準備證據

1,身份信息

要當庭起訴,首先要知道被告的身份信息。個人壹般包括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戶口簿、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居住證明。企業或其他組織壹般包括加蓋公章的企業高管照片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和企業基本信息。

2.證明法律關系的證據

壹般包括合同、協議、借條、欠條、結婚證、送貨單等電子證據。

3.輔助證據

如銀行轉賬憑證、發票、房屋所有權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證明。

註意:

所有證據都是按照起訴狀的份數準備的,音像證據需要刻在光盤上,刪節成文字版。(按時間順序,分類排列,並註明頁碼,列出證據清單)

第二,寫訴狀

(壹)起訴應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法院人數提交副本。被告+1的原則。

(2)如何寫起訴狀?

1.原告身份信息: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3.訴訟請求;為了起訴,對被告有什麽要求?怎麽做?。

4.事實和理由:是被告為什麽要求或者為什麽要這樣做,壹切都是為訴訟請求服務的。

5.證據清單:通常法院為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會要求妳提供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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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去主管法院起訴。

1.根據法律規定,先看是不是專屬管轄。如果不是,看有沒有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壹般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身份證上的地址)和居住滿壹年的地方,即經常居住地。(醫療除外)

2、特殊情況下,原告法院或被告法院均可,如買賣和借款合同糾紛。

註意:

壹般情況掌握以上情況即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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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法院受理。

1,按照立案登記制的規定,能當場立案的當場受理,不能當場立案的先登記,壹次性告知補充材料。

2.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受理後,應當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否則視為自動撤訴。

3.案件需要財產保全的,可以在立案時提交財產保全申請和銀行保函,並依法繳納保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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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送達傳票和起訴狀副本。

1.最近很流行調解。壹般法院要求先調解。調解不成,就轉為訴訟程序。調解日期為30天。

2.壹般不經調解立案後會提起訴訟15到2個月左右,被告會被送到法院拿傳票。如果被告不去,他會選擇郵寄、留置或電子方式發送。

3.以上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或者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同時確定了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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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告知原告開庭時間。

1.原告知道開庭時間後,必須去,否則可能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沒有收到,將被缺席審判,也就是放棄答辯權。

2.在開庭三日前以傳票方式通知當事人,並以通知書方式通知其他訴訟當事人。在開庭3日前,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3.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答辯的內容必須以投訴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為依據,抓住重點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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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進行試驗:

(壹)、核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原告坐在原告席上,被告坐在被告席上。壹定要看清楚。書記員核實雙方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單位、職務、現住址等信息。壹般書記員核實信息後,會示意法官開庭。

(2)法庭調查:

1.壹般允許原告澄清訴訟請求,簡要陳述事實和理由。此時,如果要變更索賠,就要及時變更索賠。

2.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了評論,陳述了事實和理由。

3.法院根據案情向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詢問案件事實。

(3)證據的交叉質證

1.原告壹壹列舉了證明其主張的證據。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時,原告提出質證意見,被告提出質證意見。

註意:

1.法庭調查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進行;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法庭許可的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上訴法院委托的外國法院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當庭宣讀。)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提問,證人應當如實回答。

2.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並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意見,進行最後陳述。

3、合議後認為需要繼續提供證據或者進行鑒定、檢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後進行鑒定;如果認為法庭調查未能查明案件的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4.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本次開庭進行總結,指出在本次開庭中已經確認的證據,指明下次開庭的調查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準備就緒,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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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步:法庭辯論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論,最後互相辯論。

2.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3.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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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步:法院審查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雙方在法庭筆錄上簽字。在閱讀筆錄時,他們只需要看自己所說的話是否被記錄下來,或者所表達的意思是否壹致。每壹頁都需要簽名和手印,最後壹頁要簽名和註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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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步:發布判決。

1.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10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2.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特殊情況是離婚案件。壹審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上訴期為收到判決書後15天,如果裁定,上訴期為10天。

註意:

1.壹般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3個月內不能解決的,試用期6個月。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雙方均不上訴的,壹審判決生效。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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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步:上訴

1.上訴狀應當按照壹審被告人數提交(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及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並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審或者通過壹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實際上,他們大多通過初審法院提出上訴。

3.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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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壹步:申請強制執行

1.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生效證明、身份信息和銀行賬號。如果有二審,需要二審的判決書。

2.壹般立案後可以查詢壹下執行法官是誰大概15天,然後和他溝通壹下執行的事情。

3.人民法院壹般應當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6個月內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監督。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終止本次執行,必須同時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能啟動終止程序。

註意:

1.人民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還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財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後果等信息,聽取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在案。

2.終結這個執行程序,不代表法院不再執行妳的案件,也不代表老賴不需要還款。本執行程序終結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完成履行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在結束這個執行過程之後。

3.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4.本執行程序終結後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半年通過網絡執行監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5.本執行程序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該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變賣、毀損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執行法院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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