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www.xbzfdl.com 2004-2-15西北政法大學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權利,規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 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實施中的幾個問題,結合大連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律師在辦理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三條律師不得接受同壹案件中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參加刑事訴訟。第四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第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辦案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活動,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執業權利。第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不需要經辦案機關批準。第二章總則第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壹)向辦案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況;(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第八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關案件的下列情況: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或者參與了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自己無罪的辯解;(五)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六)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七)需要了解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信息。第九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為其提供下列法律咨詢: (壹)解釋、說明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2)有附帶民事訴訟的,解釋和說明民事訴訟法和民法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辦案機關應當在具體辦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律師會見申請,辦理律師會見相關事宜。第十壹條律師在監管場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案機關和警衛部門應當提供合適的會見場所。律師會見時,辦案機關或者現場警衛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幹擾律師的正當會見。第十二條辦案機關和警衛部門應當保證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適當時間和次數,律師應當遵守辦案機關和警衛部門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第十三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制作會見筆錄,在確認無誤後,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筆錄上簽名、按手印。警衛部門應為律師制作會見筆錄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十四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參加會見的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其中壹人應當是受委托的律師,另壹人可以是實習律師或者律師助理。律師、見習律師或者律師助理會見時應當出示相應的執業證書。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議的,律師還應當提交翻譯人員的身份證件和辦案機關允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議的證明。第十五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辦案機關和警衛部門關於會見的規定。不準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準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交信件、錢款和其他看守部門禁止轉交的物品。不得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通訊工具。第十六條律師、實習律師或者律師助理不得參與會見同案在押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十七條未經辦案機關、警衛部門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拍照。第十八條會見後,律師應當向警衛部門辦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移交手續。第十九條辦案機關、警衛部門違反法律或者本規定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向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舉報,也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法制部門或者上級有關部門投訴,要求依法予以糾正,受理投訴的機關應當在10日內予以答復。第二十條律師違反法律、執業紀律或者本規定的,辦案機關或者警衛部門有權予以勸阻和警告;不聽勸阻和警告的,有權停止本次集會,並可以向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相關情況。第三章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二十壹條律師在偵查階段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與辦案機關聯系。辦案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確定會見的時間、地點,並及時通知律師。第二十二條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向辦案機關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復印件:1、授權委托書;2.律師執業證書(含實習律師工作證或助理律師工作證,下同);3.律師事務所關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第二十三條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要求會見後的48小時內,向律師出具會見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案件,涉及二人以上的,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向律師出具會見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第二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察機關批準。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秘密案件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批準會見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不批準會見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向警衛部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復印件: (壹)授權委托書;(二)律師執業證書;(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四)調查機關出具的會議公函。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當向警衛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涉密案件準許會見犯罪嫌疑人通知書》。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現階段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第四章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七條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應當辦理相應的會見手續。第二十八條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要求第壹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向檢察機關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復印件: (壹)授權委托書;(二)律師執業證書;(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律師再次要求會見時,應當向檢察機關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及所需復印件。第二十九條律師會見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負責辦理律師會見手續。第三十條檢察機關辦理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續時,應當根據律師的要求,向律師提供起訴意見書副本和相關法律程序及案件材料。第三十壹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向警衛部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復印件:1,授權委托書;2.律師執業證書;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4.檢察機關出具的會議公函。第三十二條在現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第五章律師在審判階段會見在押被告人第三十三條律師在審判階段要求會見在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辦理。第三十四條在審判階段,律師要求會見在押被告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復印件:1、法律援助部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專門介紹信;2.律師執業證書;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函。第三十五條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應當向警衛部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復印件:1、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3.律師執業證書。第三十六條律師在此階段會見被告人時,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在國家安全機關羈押場所,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法律援助部門公職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照本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本規定發布前本市各部門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傷情穩定後才能出具傷情鑒定。損傷程度的認定應當以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應進行綜合分析和綜合評價。所以有些鑒定如果傷情不穩定是不能出具的,只能在治療穩定後才能出具。
上一篇:安寧區專業刑事律師咨詢下一篇:秦蔡東在馬鞍山的結果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