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律師法》第38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比較上述兩個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所謂“有權”保密,是指辯護律師“有權”拒絕向外界透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要求辯護律師提供這些情況和信息;它絕不意味著辯護律師“有權不予保密”。相反,基於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特定關系,辯護律師有義務就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保守秘密。不僅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的辯護律師有這種保密義務,而且根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辯護律師也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