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執業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
律師執業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律師在辦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非訴訟業務過程中,因律師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給委托人(或當事人)造成損害,應由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二,律師執業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1)律師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主體。
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確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不存在委托人因律師違法執業或過錯而有權要求賠償的爭議,成為“賠償請求人”。
此外,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律師免費法律服務,因律師違法執業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受援人,也可以是律師民事賠償責任的權利主體。
(2)律師執業民事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
我國《律師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可見,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律師違法執業或者有過錯的;當事人遭受損失的;律師違法執業或者過錯與委托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遭受損失的委托人可以向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請求賠償。
三、律師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壹)執業律師本人違法執業或者有過錯、過失的。
律師正常執業,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後,既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履行職責義務,只是由於意誌或者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或者由於委托人的原因,即使有損害,也不能構成律師執業中的民事賠償責任。如何界定律師在執業中是否存在過錯?“壹般來說,這種責任要求律師在開展業務時符合職業道德”,即以註意義務和壹個普通律師在當時當地條件下應當具備的職業水準為標準。
(2)有客觀的損失事實。
律師執業中的過錯本身不構成賠償的理由。即使律師存在違法執業或者錯誤行為,但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也不能構成律師執業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律師的違法執業或者錯誤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害。損失事實主要是指委托人財產的損失,可以表現為現有財產的減損,也可以表現為所要取得的財產或利益的損失。比如,由於律師的過錯,導致當事人本應勝訴的案件敗訴,本應取得的財產權未被授予或未完全取得。當事人要求賠償時,應當充分舉證證明律師的執業過錯導致其遭受損失。
(三)律師違法執業或其過錯行為與當事人的損失有直接因果關系。
當事人的損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損失是由於律師違法執業造成的或者是因為律師的過錯行為與客觀損失之間存在內在的、必然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損失是由於自身原因或者其他與律師無關的主客觀因素造成的,不能構成律師執業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建立防範律師民事賠償責任風險的機制。
(壹)建立律師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制度。
借鑒廣東省律協的做法,由律協與保險公司簽訂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協議,承保律師在內地依法為委托人辦理訴訟或非訴訟業務時,因疏忽或過失給委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那麽,如果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自身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律師在依法對委托人進行賠償後,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壹方面可以打消律師執業時對風險的恐懼,使律師能夠根據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做出盡可能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決定。另壹方面,這種保險也消除了律師和律所的壹種後顧之憂,在對當事人進行損失賠償時不再有過多的顧慮。
(2)建立統壹的律師事務所風險補償準備金制度。
律師事務所每年從總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以應對事務所可能發生的各種業務和財務風險。以上是對律師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介紹。如果妳的情況很復雜,這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