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如下:
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是律師規範執業行為的指引,是評判律師執業行為的行業標準,是律師自我約束的行為準則。
第三條律師應當把擁護中國***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律師執業行為違反本規範中強制性規範的,將依據相關規範性文件給予處分或懲戒。本規範中的任意性規範,律師應當自律遵守。
第五條本規範適用於作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從業人員參照本規範執行。
基本行為規範:
第六條律師應當忠於憲法、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七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簡介及性質:
1、律師簡介:
律師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律師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劃分,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2、性質:
就“律師”的任職資質而言,包括其壹,具有壹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及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
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