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耀海因“換妻”案獲刑三年半,當庭上訴。
南京“副教授聚眾賣淫案”壹審宣判,馬耀海對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壹直缺乏清醒認識,受到嚴懲。
別人認罪態度好;他們成為近20年來第壹批真正因“聚眾奸淫”而受到懲罰的人。
曾被廣泛稱為“換妻教授”的馬耀海,終於在5月20日上午來到法庭進行壹審宣判。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以聚眾淫亂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半。其余21涉案人員中,判處實刑4人,緩刑14人,免予刑事處罰3人。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馬耀海被定罪的原因,包括指出馬耀海實際上並非“換妻教授”,並通過說理逐壹回應了壹度激烈的不同意見。
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耀海等22人“聚眾淫亂案”5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公開宣判。馬耀海等22人以聚眾淫亂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馬耀海壹直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缺乏清醒認識,受到重罰,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其他因認罪態度較好,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6個月不等,其中緩刑14年;其余3名被告人因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馬耀海當庭表示要上訴。
據了解,他們成為近20年來第壹批真正因“聚眾淫亂”而受到懲罰的人。馬耀海當庭表示要上訴。
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在某連鎖酒店房間內抓獲參與“換妻”的5名網友,隨後帶出17人。這些人中,年齡最小的出生於1983,年齡最大的是53歲的馬耀海,他擁有“大學教授”的頭銜,是“換妻”遊戲的組織者。他被列為22名被告中的第壹名。
4月7日、8日,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對馬耀海等人“聚眾淫亂”壹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22人的被告人陣容,創下了1997年刑法修改以來“聚眾淫亂罪”的起訴紀錄。
其余21名被告人全部認罪。
在為期兩天的庭審中,除馬堯海外,其他21名被告人全部認罪,其辯護人也均表示認罪。馬耀海的辯護人與檢方就“聚眾淫亂”罪與非罪進行了辯論。馬耀海的辯護人辯稱無罪。馬耀海也高調宣稱“自己的清白”。
昨日,法官當庭宣讀了判決書:馬耀海等22名被告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壹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聚眾淫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直接試驗:
孤獨的馬耀海
昨天上午8點45分剛過,十幾名法警堵住了秦淮區法院門口,前來旁聽的被告家屬被要求空手進入法院。
9點07分,法官敲響法槌:“將被告人帶上法庭!”側門開了,身穿橘黃色囚服的馬耀海第壹個被法警帶了出來。他的臉上少了原來的黑框近視眼鏡,臉色顯得憔悴而黯淡。第二被告“寶寶”和第三被告“嶽明”都是女性。他們與其他65,438+09名被告排成壹行,在法庭上站成兩排。
審判長隨即開始宣讀對馬耀海等22人聚眾鬥毆罪的判決書。判決書宣讀了半個小時,馬耀海等人壹言不發就被帶離法庭。離開法庭時,走在最後面的馬耀海壹直低著頭,腳步明顯沈重。
據了解,馬耀海在庭審結束後告訴身邊的人,他要上訴。馬耀海的辯護人薛火根、安均表示不服判決,認為馬應該是無辜的。薛火根表示,過幾天會抽時間和馬耀海見面,進壹步溝通。
法院解釋:毫無疑問,他是有罪的。
昨天,法院在詳細解釋馬耀海的行為為何構成犯罪的同時,也從多個角度對質疑聲音做出了堅定的回答:第壹,馬耀海的行為是聚眾淫亂而非“換妻”;第二,是否“換妻”與聚眾奸淫罪無關。
在私人場所進行性聚集是否構成聚眾奸淫罪?
庭審中,馬耀海的辯護人曾提出,馬耀海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觀上“交換配偶”和在私人場所的性聚會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構成聚眾淫亂罪。
法院觀點:刑法將聚眾淫亂罪歸入擾亂公共秩序罪,說明聚眾淫亂行為違反公共秩序,該行為的故意已經包含在行為中。無論聚眾淫亂發生在私人空間還是公共場所,都不影響對該類行為性質的認定。達到刑法規定的程度,就構成犯罪。
自願性行為不影響他人?
馬耀海的辯護人認為,馬耀海等人的性聚集行為是在私人空間自願發生的,外人不知情,客觀上沒有影響他人,不應構成犯罪。
法院觀點:聚眾淫亂罪涉及的行為是自願的。如果有脅迫、強迫行為,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所以自願參加不是構成犯罪的消極條件或因素。
馬耀海的“配偶互換”不構成犯罪嗎?
有人認為馬耀海等人的行為是交換配偶,所以馬耀海被冠以“交換妻子教授”的名號。他們認為,特定人之間交換配偶不應該構成犯罪。
法院意見:本案22名被告中,男性14人,女性8人,其中夫妻僅3人。馬堯海參在加班中沒有妻子,各被告在聚眾淫亂時也從未要求參與者是夫妻或情侶。本案中,大部分是單身,故本案被告的行為不屬於“交換配偶”。另外,即使是“交換配偶”,只要符合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也應該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