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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 法院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 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必須是案外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異議的不是案外人異議。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它既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全部所有權,也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部分所有權利。實踐中,案外人所主張的能夠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是物權,即所有權、擔保物權(抵押權、 質押 權、 留置權 等)或用益物權,如 土地使用權 。其中所有權異議是最常見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權利也可能是債權,如案外人可能對執行的標的物有租賃使用權、買回權、借用使用權,或者有請求被執行人向自己交付這個標的物的權利。總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是構成案外人異議的前提條件之壹。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案外人異議。 (3)壹般應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負責,但非法院作出的壹些法律文書也由相應法院執行,因此,常常會出現生效法律文書制定的主體與執行主體不同。 (4)案外人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異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5)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負有舉證責任。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闡明事實。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如果妳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律師推薦: 白銀 律師沙坪壩律師 鎮江 律師 滁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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