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來自當事人的壓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接受了當事人的委托,收取了委托費用,就得盡心盡力,這點自然不用說。但是,很多當事人往往不理解律師的工作,想當然地提出壹些無理甚至違法的要求,比如說要律師承諾辦案結果,唆使律師違規會見,或者其他壹些對律師辦案指手畫腳的行為。案件結果好,就笑臉相迎;結果不好,就翻臉不認人,盡管律師已經盡力了。
再次,是來自學習上的壓力。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辦案能力的提高,除了師傅平日的指點,自己工作之余的積累也是必不可少的。律師的職業特性決定了律師得是壹名“T”字型人才,不但要有專業上的深度,也要有知識上的廣度。尤其是當案件涉及到某壹特定行業、領域,比如說涉及建築工程、財會稅務、公司治理、證券資本等,對這些行業、領域的不了解,即便有法條在手,往往也顯得捉襟見肘、無所適從。這是這個職業的挑戰性所在,也是它當初吸引我的地方。
最後,是來自工作量的壓力。案子少了,工作量小,無所事事,度日如年,容易思考和懷疑人生。案子多了,工作量大,做起事來常常“5+2”“白+黑”式地暴走,弄得自己身心俱疲,累覺不愛,生無可戀,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頓時覺得生活失去了樂趣。
正式執業以後,經過多年的歷練與打磨,好不容易熬到業務熟練,有了穩定的案源的時候,卻發現自己進入了瓶頸期。如果始終無法突破,隨著年歲的增長,兩鬢漸漸生出白發,小律師慢慢變成了老律師,卻始終成為不了大律師,永遠達不到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中的最高層次——自我實現需求,難免成為壹件非常遺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