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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頒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第27條規定:

騙取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騙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的。

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下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175條規定的犯罪之壹,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騙取貸款罪案件:

牡丹區壹男子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因名下有貸款,無法再次申請。於是,他安排父親以買車的名義偽造相關文件,向菏澤某金融機構貸款20萬元。貸款逾期,父親無力償還,近日因涉嫌騙取貸款被檢察院批準逮捕。

據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經偵大隊民警介紹,2012年6月7日,李強(化名)與他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然而,他名下的近5萬元貸款尚未還清,無法再次申請貸款,於是向父親李申武(化名)求助。

李申武初中畢業後壹直在家務農,曾經跑客運生意。2008年,他與另外三人合夥購買了壹輛車牌號為R05XXX的公交車。當時車主登記信息是三個合夥人中的徐,車輛掛靠在菏澤某公司。

2011年6月,李神武與三名合夥人約定以1300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由張某自行經營。這個時候車已經和李神武沒有任何關系了。

李強想到父親有經營客運的經驗,從銀行貸款應該很容易,於是李強安排父親以購買公交車的名義在菏澤某金融機構申請貸款20萬元。

在辦理借款時,李申武提供了其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行駛證(車牌魯R05XXX)和某運輸公司證明(經核實均為偽造)以及3名擔保人信息。

經本金融機構外部審計師調查,授信期限為2065438年6月19日至2065438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金融機構給李申武貸款20萬元後,他把錢全部給了兒子李強使用。2013年6月28日,李神武償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

還款後,李申武再次申請貸款。在授信期間,2013年7月2日,金融機構再次向其發放貸款20萬元,期限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2日。

但貸款到期後,李強經營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向父親支付貸款本息。至2014年9月5日,貸款逾期。李申武最近因拒絕償還本息被警方逮捕。

人民網-老子貸款兒子逾期不還父親涉嫌騙貸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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