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湖北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屬的委托,經被告人王xx同意,指定律師xxx為被告人王xx的辯護人。辯護人在開庭前查閱了案卷,多次會見被告人。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清楚。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王聰的行為是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人王聰的行為應當是尋釁滋事罪,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孔xx量刑時予以考慮。基於事實和法律的辯護意見如下:
壹、被告人的行為被認定犯尋釁滋事罪。
20xx 115:00 10月7日,被告人王xx出於友情,再加上法律知識薄弱、無知,在另外兩名被告人胡xx、孔xx與兩名被害人產生感情後,參與鬥毆。在打鬥過程中,三被告人* * *致兩被害人受傷,均為輕傷,且* * *毀壞汽車,造成人民幣損失9873元。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他們構成* * *罪犯。
從被告人王xx的主觀因素來看,沒有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他們只是在找兩個受害者來討論壹份聲明。雙方不同意後,雙方都動了手。不可能找出是誰先采取行動的。)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蔥蔥沒有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出於友情參與鬥毆的行為應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尋釁滋事罪是指隨意尋釁滋事、尋釁滋事、尋釁滋事等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王xx等人的行為實際上侵犯的是社會秩序,而不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試想壹下,被告都是壹群年輕人,為瑣事打架。這樣的環境和尋釁滋事罪發生的環境是壹樣的。
第二,被害人在整個案件中有壹定的過錯。
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第54號起訴書(2011)指控:被告人王xx與他人因朋友發生交通事故沖突,被害人因言語不和,相互毆打。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有多重因素。法律應該對他的行為做出否定的評價,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實現懲罰的目的。但是,在評價被告人王xx行為的同時,必須看到,被害人雖然是被告人王xx等人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但其本人對整個案件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整個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中,雖然被告人王xx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從整個案件的前因後果來看,被害人也存在壹定的過錯,這顯然是被告人犯罪的誘因。
關於被害人過錯對刑事案件量刑的影響,雖然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0月27日發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xx 65438中指出:“故意殺人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導致被害人死亡,還要綜合考慮案情。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壹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辯護人認為,被害人的過錯是刑事暴力犯罪審判中被告人的酌定情節。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應得到體現。被害人的過錯和被告人的行為是對立統壹的。如果沒有受害人的過錯,也許整個案件就不會發生。在被告人王xx受到法律制裁,被追究刑事責任時,被害人的過錯是被告人犯罪的誘因。因此,在追究被告人汪聰刑事責任時,對其從輕處罰,也體現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第三,被告在20xx年玉樹地震期間的捐款行為,體現了其主觀惡性。
被告人王xx無犯罪記錄,系初犯。因為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觀念淡薄,交友不慎以及出於青少年的忠誠、好面子和沖動的愛,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被告人汪聰是初犯,是偶犯。已認罪悔罪,主觀惡性不大,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被告人王xx未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犯罪前有正當職業和穩定收入。他因交友不慎,法制觀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是初犯,偶犯。通過司法機關的進壹步幫助和教育,被告人王xx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感痛心和後悔。辯護人在會見被告人王xx時,多次表示願意認罪悔罪,悔罪自新,期待早日回歸社會,過上更好的生活。庭審時,被告人王xx也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而且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來看,被告人王xx的主觀惡性也是比較輕的。辯護人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王xx量刑時,考慮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予以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刑法中罪刑法定、罪刑法定與犯罪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以及刑法中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本著改造罪犯、預防犯罪的目的。請求合議庭對被告人汪聰從輕處罰,給他壹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哲智
Xx市xx區人民法院
Xx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
20xx年x月x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