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營業執照,應當按照營業執照名稱和字號規範的要求填寫中文字號。可以填寫與申請營業執照的行業類型相匹配的中文品牌名稱,但不允許使用禁用詞和詞匯。
此外,營業執照申請名稱不能與註冊中文名稱重復,也不能使用馳名或著名商標作為中文名稱。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營業執照的作用不僅是合法經營,而且是限制經營範圍,企業不得超越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申請營業執照所需材料如下: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2.店鋪的場地證明文件(房產證或土地證復印件)、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證書的照片。
4.經營範圍中有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應當提交加蓋印章的相關許可文件和批準文件復印件。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九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者的名稱作為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