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種觀點認為,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並不是因為它是壹種智力成果,而是因為它屬於壹種商業符號,即知識產權統領下的壹切權利並不都來自知識的世界,也不都來自智力勞動的成果。從權利來源看,是由創作知識、商業標識和名譽構成的。
有三個理由支持這壹觀點:
第壹,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東京大會報告1992將知識產權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和“識別標誌權”,包括商標權、商號權和其他與停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標誌權。
二、美國最高法院1918在壹份判決書中指出:“商標權很少與成文法設定的版權和專利權相似。除了作為現有企業的附屬權利,不存在商標所有權這種東西。《商標法》只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壹部分,它的作用只是表明產品是商人的產品,保護他的商譽,處理把另壹個人的產品當作他的產品來賣。”
第三,就商標的復雜內涵而言,絕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智力成果。商標是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非智力成果的例子。商標主要是商譽的象征,是產品生產、經營和服務等壹系列智力和體力活動的結合。同時,商標不僅是商譽的象征,還包括特殊的進貨渠道、良好的客戶關系、人們的心理認知等對商家有利的條件。壹般來說會在競爭中帶來優勢地位,這通常與人的認可度有關。所以商標的內涵是很復雜的,不能只歸結為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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