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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和國際上有關”馳名商標”的法律規範有哪些

1.1925年,在海牙外交大會上《巴黎公約》中增補了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這就是世界上保護馳名商標的源頭性法律文件--著名的"《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這項規定要求各成員國對未在該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提供保護。

2. TRIPS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

3.1999年9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CUP)通過《關於保護馳名商標的聯合建議》(簡稱《聯合建議》),就馳名商標的認定和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等作出規定,為適應工業產權的發展而首次確立了保護馳名商標國際協調的***同標準。《聯合建議》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各成員國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各成員國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但卻有著較強的導向作用.

我國目前的法規和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的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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