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加工行為,在食品生產職能還未劃入國家食總局之前 ,也就仍歸國家質監總局監管時,是需要以下要求:
1、雙方均有合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2、受委托方應該有合格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即原先的QS證,並且,該生產許可證上的許可內容要符合委托加工的項目,假如妳要委托加工 的項目,沒有獲得生產許可,則是不可以的。
3、雙方必須簽訂合同 ,並且到當地質監部門備案。
當然這是原先質監部門監管時的條件,今年由於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已經於10月1日生效,並且食品生產監管也早由質監部門劃入食藥部門,因此,今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公布《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對委托加工也做了壹些規定,委托加工屬於市場行為,行政部門不應幹涉,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取消食品生產者向監管部門進行委托加工備案的規定。食品生產委托雙方只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真實標註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