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要用,生意小了當然沒人管妳,生意大了當然相關部門會幹涉妳。
而且不能註冊。所以建議放棄,重新設計。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中央機關所在的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和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種族歧視;
⑦誇大宣傳,具有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