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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國外A公司代工生產,貼A公司的商標,不在國內銷售。國內B公司註冊了與A公司相似的商標,我算不算侵權

前陣子看到篇文章《混淆是不是商標侵權的前提》,像您這樣可能會認為,我生產的東西,是銷往國外的,貼的又是國外A公司的標簽,並沒在國內與B公司的產品造成混淆,不應該算是侵權。但是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對涉及生產領域中的商標侵權行為,明確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海關保護條例明確禁止出口商品,侵犯國內商標權。所以說,妳既然是在國內生產,而A公司又沒有在中國註冊商標,所以妳是造成侵權了(個人認為)。中國OEM產品出口居世界前列。如果有國外不法客商以OEM方式,在中國定制侵犯華為、中興、TCL、美的、海爾商標的產品,但僅用於出口,我國的法院是否會這樣判決:“因為沒有在國內產生混淆,因而未侵犯華為、中興、TCL、美的、海爾的中國註冊商標權;所以海關扣押這些商品,屬於沒有法律依據”,從而應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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