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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被商標局主動撤銷?

依職權撤銷註冊商標。

因為使用法律禁止註冊的標誌,撤銷以欺騙手段註冊的商標,商標局可以依職權主動作為。具體情況包括:

1.違反《商標法》第10條規定註冊的商標,即使將法律禁止使用和註冊的商標作為商標使用。

2.違反《商標法》第11條和第12條註冊的商標,即使使用法律禁止註冊的商標作為商標。

3.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

4.商標專用權人有下列商標違法行為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變更註冊商標;

(二)變更註冊商標的註冊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未使用註冊商標的。

5.商標專用權人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二、如何對撤銷註冊商標進行救濟

註冊商標因爭議或者註冊不當被撤銷的,該商標權自始即視為不存在,因此他人在該商標被撤銷前在同壹種和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標記,不構成侵犯商標權。如果對撤銷註冊商標不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補救。

在1和15天內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30天內提起訴訟。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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