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相關批準文件後辦理工商登記。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但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單位或個人開展醫療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的職責分工進行查處。
二、對無固定場所的個人流動行醫的規範化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置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負責查處無固定場所的流動醫療行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經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醫療機構既不從事工商活動,也不從事商業活動,把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都認定為“工商戶”是錯誤的。
其次,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是社會經濟活動分類最權威的依據,將個體醫療機構歸入Q“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而非個體工商戶。
再次,個體醫療機構不是“企業法人”,引用《企業法人管理條例》要求個體醫療機構辦理營業執照是錯誤的。
因此,依據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法人的相關法律對個體醫療機構進行限制是錯誤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營業執照
百度百科私立醫院(健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