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條件下。
因為愛迪生已故,不存在利益沖突;但如果愛迪生的後代要求不能使用其姓名或者要求使用其姓名必須支付壹定費用,是合理的。
2、其用途沒有對名人的聲譽、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比如說某企業曾以“魯迅”申請註冊為酒的被商標駁回。
從另外壹方面說,這在我們國家屬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的領域,明顯就是廠家在打擦邊球啊。
廠家可以辯稱愛迪生是壹個很常見的名字,我所說的愛迪生並不特指大家都所熟知的那個科學家愛迪生啊。
就像最近比較有影響力的案子就是邁克喬丹告晉江喬丹運動品牌名稱侵權壹案。
最後喬丹廠家還是為使用喬丹這個商標掏了腰包(好像沒有敗訴,是調解達成壹致)
因為喬丹公司不僅使用了喬丹的名字,還使用了喬丹形象的剪影,社會認知已經將妳這個牌子指向的形象與邁克喬丹本人相混淆。我也壹直認為喬丹是邁克喬丹授權使用並代言的品牌- -
扯遠了- -總之應該是不違法吧。奶粉對愛迪生本人名譽並沒有什麽不良影響吧?
希望對妳有幫助(*^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