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先權利是商標法術語,是指在註冊商標申請人提出註冊商標申請之前,他人已經取得或者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3.受《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存在並且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不同主體在同壹天同壹種類似商品上申請相同的近似商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他人最先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時,商標法也對最先使用的商標給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提交的文件壹致。前款關於申請人提交身份證件的規定,適用於向商標局提交的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項。
通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