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人數、資產總額和營業收入等指標將企業劃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這幾類,在統計時,出於方便經常把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合在壹起進行統計和說明,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小微企業的這個習慣性叫法。
具體如下圖:
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擴展資料
其實,財庫[2011]181號第二條明確約定,中小企業應當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壹)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二)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但是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貨物,以及小型或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制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
百度百科-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