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和NPC常委會的有關規定,假冒註冊商標是指以假冒他人商品為目的,在商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以及為達到這壹目的的預備行為。壹般來說,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包括以下行為:(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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