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計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圖形:(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四)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五)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六)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7)民族歧視;(8)誇大宣傳和欺騙性;(九)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3.設計商標應該有意義、美觀、為公眾所接受並廣為流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