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在中國註冊申請的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七、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八、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九、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中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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