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