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