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保護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的,應當規範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和專用標誌。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通用名稱構成的組合名稱,也可以是有長久使用歷史的“約定俗成”的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給予地理標誌保護:
1、產品或者產品名稱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
2、產品名稱僅為產品的通用名稱的;
3、產品名稱為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的;
4、產品名稱與受保護地理標誌的產品名稱相同,導致公眾對產品的地理來源產生誤認的;
5、產品名稱與植物品種或者動物育種名稱相同,導致公眾對產品的地理來源產生誤認的;
6、產品違反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
7、外國地理標誌產品在所屬國或者地區被撤銷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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