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壹)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二)在服務項目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三)在廣告、商業展覽、商業演出和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四)銷售、進出口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
(六)其他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存在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的行為。
(妳已經違反了第三條和第六條。是無意的宣傳和隱性的市場行為。)
如果要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首先要獲得奧林匹克標誌三個權利人的許可和授權,即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和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即北京奧組委。未經權利持有人許可,您將不能使用下列奧林匹克標誌。圖案包括:奧林匹克五環、中國奧委會會徽、中國奧委會商業標誌、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標誌、北京2008年申奧標誌、第29屆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徽、吉祥物和火炬。專有名詞有: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縮寫;屬於詞範疇的有:更高、更快、更強;新北京,新奧運;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北京2008。其他:奧運會旗、奧運會歌、北京奧運會主題曲等。不能隨便用。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與奧運會相關的東西不能與其他商標相鄰(意為未經授權),不能使用與奧運文字、圖片類似的東西。
但是2萬元罰款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