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規則》規定了船舶所有人的免責,其中船舶所有人的首要基本義務是適航義務。即使船舶適航的責任。
變更義務的具體要求:a .開航前和開航時船舶適合航行;b .船員配備、船舶設備和供應適當
本案中,1號倉庫被淹的原因是壹個完好的螺母下的螺絲開裂,貨船在開航前被有資質的驗船師認為是適航的,所以此事屬於有資質的驗船師無法通過標準檢驗手段發現的船舶潛在危險。因此,該船免除賠償責任。(見《海牙規則》-關於承運人豁免權的第16項:盡管進行了盡職調查但仍無法發現的潛在缺陷。)。)
2.三號艙:承擔過失責任。
《海牙規則》第1項規定,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雇員在航行或者管理船舶中作為、疏忽或者不履行義務。這個規定僅限於管理船舶的行為。
本案中,貨物受損是由於壹名船員打開3號貨艙艙口蓋後沒有關閉艙口蓋,導致雨水進入貨艙。這種行為完全是在管貨。所以不屬於承運人的免責範圍,所以船舶應當承擔過失責任。